(2010)杭西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石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2007年12月5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在本市体育场路474号杭州桐君堂中医门诊部302办公室,窃得戴尔牌PP37L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女式拎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00元。随后,被告人石某携赃物逃至该大楼的顶楼时被抓获。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戚某、赖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钱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监控录像、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0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波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