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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州××光生态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光生态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光生态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催字第27号申请人苏州××光生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麻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申请人苏州××光生态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o年六月二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ga/0101775423号(票面金额50000元,付款人宁波华盛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背书人吴江市盛泽蓝翔纺织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光生态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永军审判员  王元行审判员  汪德荣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