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孔某甲、张某与孔某乙、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张某,孔某乙,刘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孔某甲。原告张某,职、住同上,与孔某甲系夫妻关系。被告孔某乙,职、住同上,系孔某甲之子。被告刘某,职、住同上,与孔某乙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张某与被告孔某乙、刘某分家析产一案中,原告孔某甲、张某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甲、张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孔某甲、张某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本院退付原告50元。审判长 韩 磊审判员 朱建海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柴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