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民初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何耀华与何仲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耀华,何仲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2050号原告何耀华。被告何仲南。原告何耀华与被告何仲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耀华、被告何仲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常年在外生活居住,平时很少回家。2008年农历10月份自己回家祭祖时,发现被告将自己老宅基上的三间厦房予以拆除,并将自己的农具及生活用具占为己有,此事经有关部门处理未果,为此自己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付三间厦房、农具及生活用具折价款共10000元人民币。被告辩称,原告系自己的叔父,两家老宅基同属一院,原告诉称的三间厦房是其在20年前对老房翻修和增���而形成的,后其常年在外生活,未居住该房,天长日久,该房后自然倒塌,自己从来没有拆过原告的房子,也没有侵占原告的任何东西,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其祖遣宅基同属一院。原告兄弟们分家时,其除分得上房外还分得院中南边坐东向西厦房两间。该厦房系1945年建造,为土木结构,1985年时,原告将该厦房进行了翻修,砖做了墙腿、窗门边、瓦了房顶,并紧连该房增盖了一间,形成了现在的坐东向西的三间厦房。从1981年以来,原告即从该院中搬出生活,平时很少回家(1997年其在该厦房居住一月余时间)。2008年农历10月份,原告回家祭祖发现自己的三间厦房倒塌,即认为是被告有意拆除所致,其先后要求村、乡政府等部门处理未果,为此其诉讼法院要求诉称内容。另查明,原告于2007年经申请取得了新宅基地。庭审中,���告就其主张被告拆除其厦房并占有其农具、生活用具的事实未提供证据,以仅有被告一家在院中生活为由坚持认为房倒只能是被告拆除所致,故应由被告给自己赔偿损失,被告则否认原告主张,不同意给原告赔偿,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拆倒其厦房,占有其农具和生活用具,对此事实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的该事实依法不予采信,其据此事实请求赔偿,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以老庄基中仅有被告一家生活居住为由而断定其房屋为被告损毁致倒,该推断不合罗辑,依法不予成立。故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耀华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查映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