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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恒海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顺天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恒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顺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924号原告:永康市恒海工贸有限公司。城街道黄棠工业基地一路十号。法定代表人:汤永云。委托代理人:王笑圭。委托代理人:陈绍辉。被告:浙江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大道770号。法定代表人:卢红斌。委托代理人:陈英红。委托代理人:陈青春,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中兴路59号,系被告公司客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恒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顺天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恒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恒海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恒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1037元,由原告永康市恒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章飞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