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秦彩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平,秦彩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平,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车站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彩仙,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杨浜村工农***号。上诉人陈小平与被上诉人秦彩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