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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99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甲。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高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1993年原、被告在义乌市大陈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女一子,长女陈某乙现年17岁,幼子陈丙现年10岁。由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且不听从原告及家人的劝阻,双方于2003年曾某某成离婚协议,之后原告鉴于被告有改过之意,双方恢复和好,然而好景不长,被告有了外遇,对原告从不关心,经常发生争吵、口角,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幼子陈丙由被告抚养成人,长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们现在一起吃,一起住,感情是好的,小孩又小,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3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2001年7月10日生育儿子陈丙。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二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开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应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庭审中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且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现双方虽因琐事偶有争吵,但双方并无不可调和的予盾,只要双方相互尊重,加强沟通,珍惜双方共同培育而成的夫妻感情,双方可以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笑笑【附注】(2010)义苏溪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