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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滨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赵明亮与来明、顾芬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亮,来明,顾芬娟,方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商初字第219号原告赵明亮。被告来明。被告顾芬娟。被告方晓伟。原告赵明亮与被告来明、顾芬娟、方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敏独任审理,于2010年6月3日、8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亮、被告来明、顾芬娟、方晓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明亮诉称,2009年1月21日,被告��明、顾芬娟因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44000元,并由被告方晓伟担保,明确于2009年2月21日前归还,约定利息日千分之一。按国家规定利息月息2%计算,利息为44000×0.02×13=1144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4000元、利息11440元,并支付起诉日至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赵明亮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来明、顾芬娟借款及被告方晓伟担保的相关事实。被告来明辩称,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另4000元是当月的利息。被告顾芬娟辩称,不知道来明借款,也没有在借条中签名。被告方晓伟辩称,借款是40000元,利息4000元。被告来明、顾芬娟、方晓伟均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来明、方晓伟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中的4000元是利息,借款只有40000元。被告顾芬娟有异议,认为借条上顾芬娟的名字不是其本人签名,被告来明承认借条上顾芬娟的名字由其代签。本院认为,借条原件上明确借到人民币44000元,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中4000元系利息;对于该借条上借款人顾芬娟的签名是否真实,因被告来明、顾芬娟系夫妻,有利害关系,且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系来明代顾芬娟签名,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09年1月21日,被告来明、顾芬娟向原告借款4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原告现金人民币44000元,2009年2月21日前归还,逾期不还,从借款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利息。被告方晓伟在借条上签名为被告来明、顾芬娟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三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来明、顾芬娟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来明、顾芬娟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出借款项,被告来明、顾芬娟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保证人方晓伟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因原告与方晓伟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被告方晓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方晓伟对保证期间亦未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方晓伟承担保证责任,而涉案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为2009年2月21日,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已过保证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方晓伟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来明辩称实际借款为40000元,还有4000元系利息的辩解,因被告来明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顾芬娟辩称不知道借款,也没有在借条中签名,虽有被告来明自认其代顾芬娟签名,因两被告系夫妻,有利害关系,且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顾芬娟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按月2%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请,未违反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来明、顾芬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明亮借款人民币44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该款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赵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3元,由被告来明、顾芬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6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敏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来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