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少波与陈胜微、白建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波,白建东,张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040号原告:周少波,市鹿城区黎明街道蒲州街118号。委托代理人:倪立赶,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微,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丽田北街28弄6-2号。被告:白建东,梧田街道南堡村北湾。被告:张赪,南浦街道丽田北街28弄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波与被告陈胜微、白建东、张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少波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苾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