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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少波与陈胜微、白建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波,白建东,张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040号原告:周少波,市鹿城区黎明街道蒲州街118号。委托代理人:倪立赶,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微,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丽田北街28弄6-2号。被告:白建东,梧田街道南堡村北湾。被告:张赪,南浦街道丽田北街28弄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波与被告陈胜微、白建东、张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少波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苾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