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魏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魏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205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魏某某。被告任某某。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魏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蓝照辉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13日,被告魏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魏某某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提供了被告魏某某于2010年4月13日出具的借条及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被告魏某某、任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3日,被告魏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于2010年5月1日前归还借款,并由被告魏某某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魏某某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魏某某于2010年4月13日出具的借条、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魏某某理应及时归还该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魏某某、任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某某、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魏某某、任某某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9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蓝照辉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一○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周彩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