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与上虞市新宅金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上虞市新宅金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228号原告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新北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庄国桢,总经理。被告上虞市新宅金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小越镇新宅村。法定代表人张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市新宅金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虞市新宅金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市新宅金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芳芳二o一o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利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