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郭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郭民初字第160号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