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民一初字第882-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白成东与被告郑海涛、惠鹏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成东,郑海涛,惠鹏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882-3号原告白成东。委托代理人李广军。被告郑海涛。被告惠鹏源。委托代理人李润盛。原告白成东与被告郑海涛、惠鹏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白成东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成东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成东撤回对被告郑海涛起诉。审 判 长 康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叶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