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冬明与朱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冬明,朱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485号原告龚冬明,村13组委托代理人许贞朋、吴天春,浙江奇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耀清,义乌市稠城街道联平村陶界岭。本院在受理原告龚冬明诉被告朱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冬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龚冬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耀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