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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李某某、劳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李某某,劳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454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区××路。负责人韩某某。委托代理人寿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诉被告李某某、劳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葛红卫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