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李某某、劳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李某某,劳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454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区××路。负责人韩某某。委托代理人寿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诉被告李某某、劳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葛红卫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