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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119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奚红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陈乙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起诉称:2008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陈甲45万元,年息7.66%,归还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1月23日按被告要求将45万元汇入被告父亲陈乙的银行卡。被告于2008年8月17日向原告声明,所欠款项于10月份左右归还,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现起诉要求两被告支某某告借款45万元。被告陈甲未作答辩。被告陈乙答辩称:陈乙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请求驳回对陈乙的诉讼请求,原告杨某某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一份,用以证明2008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45万元,年息7.66%,归还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的事实。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用以证明2008年1月23日原告按陈甲的要求将45万元汇入陈乙的银行卡。3、2008年8月17日陈甲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一份,用以证明陈甲向原告声明所欠款项于2008年10月份归还的事实。4、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沈某某律师发给被告陈甲的催告函及上海邮政微机专用单册一份,用以证明2010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陈甲催款的事实。被告陈甲、陈乙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陈甲,被告陈甲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陈乙是否为该借贷关系的借款人,是否应与陈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杨某某提供的证据经被告陈乙质证,除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外,对其他证据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甲签订的借款协议的第4项明确约定该借款为私人之间借款与公司某某无关,首先可以肯定该借款与温岭市木林森鞋业有限公司无关,只是陈甲个人借款;第二,在借款协议上只有被告陈甲的签字而无陈乙的签字,说明该笔借款的借款人为陈甲而不是陈乙。至于原告将款项汇给了陈乙,在庭审中原告也承认当时是根据陈甲的指示所为,那么被告陈甲在借款后要求原告将款项交于何人或将款项交予何人使用与原告无关,借款人应自行承担其后果,而原告不能因此来对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主张权利。对被告陈乙的抗辩,本院予以采纳。陈乙不是该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不应与陈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1月23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甲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陈甲45万元,年息7.66%,归还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1月23日按被告陈甲的要求将45万元汇入陈甲指定的陈乙的银行卡。被告陈甲于2008年8月17日向原告声明,所欠款项于2008年10月份左右归还,但被告陈甲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甲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陈甲借款后,应按约及时偿还借款。被告陈乙不是借贷双方的当事人,不应与被告陈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杨某某借款45万元。二、驳回原告杨某某对被告陈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陈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