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时先与徐嘉余、张方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时先,徐嘉余,张方梅,徐航,周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750号原告周时先,下岗职工,住遂昌县妙高镇南门路二弄一号303室。被告徐嘉余,农民,住遂昌县妙高镇东峰村仓边6号。被告张方梅,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徐嘉余之妻。被告徐航,学生,现租住遂昌县妙高镇北街。被告兼被告徐航法定代理人刘如兰,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医师,住址同上。被告周斐,职工,县妙高镇青云小区15幢1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时先诉被告徐嘉余、张方梅、刘如兰、徐航、周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法律关系不清为由,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时先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周时先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溢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