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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78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汪某某、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汪某某,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784-1号原告:宁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代码:73695920-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碶街道雅渡新村××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某、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汪某某、丁某某价值3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某某、丁某某银行账户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同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卓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