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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主流家俱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亚州江南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亚州江南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绍兴主流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亚州江南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汉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主流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军。上诉人义乌市亚州江南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虽为定作合同,但实为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在义乌。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2月5日签订的合同名称为义乌亚洲江南娱乐会所(筹)家俱定作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按上诉人要求为其生产制作衣柜、茶几、沙发等家俱。本案应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在绍兴市越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章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