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武康泰源都市桃源业主委员会与孔才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武康泰源都市桃源业主委员会,孔才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57号原告德清武康泰源都市桃源业主委员会,住德清县武康镇泰源都市桃源会馆。负责人王国华,主任。委托代理人楼江豪),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新市镇东升社区广场路油厂宿舍205室。被告孔才根,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泰源都市桃源9幢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武康泰源都市桃源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孔才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清武康泰源都市桃源业主委员会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倪艳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