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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杨春玲与武汉世纪风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玲,武汉世纪风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玲,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世纪风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伟,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春玲与被执行人武汉世纪风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汉民二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春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世纪风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世纪风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春玲支付人民币771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共计人民币7767及迟延履行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武汉世纪风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世纪风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7767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审判长  汤英涵审判员  杨晓华审判员  刘俭群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