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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国××司、张某某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国××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催字第31号申请人:上海××国××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申请人上海××国××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ga/0109075332、面额人民币15万元、出票人宁波市鄞州海丰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银宏电子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上海××国××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10年2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国××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 萍审 判 员  余雅美审 判 员  何诗昂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汪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