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玉商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强与郑义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郑义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739号原告黄强,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清港镇袁家村淡水桥43号。被告郑义干,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清港镇下湫村花园路2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强与被告郑义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义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款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对被告郑义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黄强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