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欧某某、江苏××长途汽车客运集团××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欧某某,江苏××长途汽车客运集团××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卓某某。被告:欧某某。被告:江苏××长途汽车客运集团××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号。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南京市××××69、37号。诉讼代表人:娄某某。本院审理原告卓某某与被告欧某某、江苏××长途汽车客运集团××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欧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欧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对被告欧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顾一民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俞洁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