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戴姆勒公司与瑞安市华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姆勒公司,瑞安市华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509号原告戴姆勒公司。诉讼代表人赫兹·彼得。诉讼代表人鲍德·沃夫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国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宏刚。被告瑞安市华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孝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金钗。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姆勒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华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姆勒公司以其已与被告瑞安市华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就赔偿及其他事宜达成一致为由,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姆勒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姆勒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戴姆勒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圣科审 判 员 白海玲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戚雯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