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夫祥与董春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夫祥,董春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234号原告:陈夫祥,(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5201146816),汉族,务农,住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董家桥村湖里陈14组57号。委托代理人:方明华,宁波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宿舍。被告:董春夫,(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6708316831),汉族,务农,住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董家桥村董家9组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夫祥与被告董春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夫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功素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华(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