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西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祥本与孟庆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本,孟庆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初字第577号原告李祥本。被告孟庆波。委托代理人陈德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本诉被告孟庆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孟庆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本撤回对孟庆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李祥本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倪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