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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岐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吕某某,女。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定于2010年8月3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芳侠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