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岐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吕某某,女。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定于2010年8月3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芳侠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