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14执249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梁某2与邢立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某2与邢立华离婚纠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14执2493号申请执行人:梁某1,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梁某2,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梁某2与邢立华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800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国惠村4号楼1单元604号房屋及该房屋内附属设施归梁某2与邢立华的婚生子梁某1所有,该房屋贷款余额由梁某2每月偿还一千四百八十元,邢立华每月偿还八百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国惠村4号楼1单元604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我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国惠村4号楼1单元604号房屋有抵押贷款尚未还清,根据相关规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由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国惠村4号楼1单元604号房屋有抵押贷款尚未还清,根据相关规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4民初18004号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子文审判员 刘桂林审判员 李洪生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智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