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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平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钟正海与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正海,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43号原告:钟正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方绿苑11幢301室,现住绍兴县平水镇东桃村东南43号。委托代理人:吕秋叶,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15508)。住所地瑞安市交通大厦十二楼。负责人:吴选明,系该公司清算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正海与被告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钟正海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正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正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727元,减半收取35,86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