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宁波科文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杜玉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科文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杜玉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宁波科文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新塘岸路**号。法定代表人:许益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玉祥,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宁波科文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玉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振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科文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科文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另行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科文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科文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陶振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应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