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单兴全与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陈我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单兴全,陈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兴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我平。上诉人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2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单兴全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单兴全起诉上诉人应当到被告住所地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陈我平住所地在绍兴市越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李世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