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533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龙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杨某某。第三人: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第三人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83.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 亚 苗审判员 王列娅代理审判员吴春瑜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春 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