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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机械设备厂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机械设备厂,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10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机械设备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陈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机械设备厂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的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537-1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机械设备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机械设备厂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机械设备厂负担。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巍(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