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椒商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与浙江佳伦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浙江佳伦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033号原告: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华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慎行,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砚池巷59号。被告:浙江佳伦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正大道35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毅敏,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佳伦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灵 敏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