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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双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江市双云经编纺织有限公司与湖州盛利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双云经编纺织有限公司;湖州盛利染整有限公司;沈勤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双商初字第56号原告:吴江市双云经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梅堰上练村。法定代表人:张云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林,系吴江市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梅堰龙南村(25)袁家埭94号。被告:湖州盛利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新丰兜村湖盐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毛铮文,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沈勤方,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曹桥村徐家湾15号。委托代理人:杨荣林,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杨树弄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双云经编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盛利染整有限公司、第三人沈勤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双云经编纺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州盛利染整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双云经编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3元,由原告吴江市双云经编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费江辉审 判 员  沈阿水人民陪审员  沈萍萍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期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