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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玉环升方阀门配件厂与玉环中原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升方阀门配件厂,玉环中原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玉环升方阀门配件厂,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丁岙村。代表人余思秋,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增德,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玉环中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上湫村。法定代表人金国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升方阀门配件厂与被告玉环中原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环升方阀门配件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升方阀门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玉环升方阀门配件厂负担。审 判 员 游治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丰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