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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椒北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椒北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乐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起诉称:2002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3月28日,双方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丙。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后因性格不合而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常因原告无法赚大钱而埋怨原告,继而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李某乙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3月28日,双方自愿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在家庭经济问题上存在分歧而发生争吵,至夫妻感情出现淡漠。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彼此缺乏沟通而产生误会,从而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关系淡漠。根据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目前分居时间无法确定等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加深交流,相互信任,同甘共苦,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判员  黄乐程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