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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03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翻译学院与《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翻译学院,《成都商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长民初字第03198号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法定代表人丁祖诒,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商报》社住所地成都市红星路二段159号法定代表人陈舒平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翻译学院诉被告《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翻译学院法定代表人丁祖诒之委托代理人宋文利,被告《成都商报》社法定代表人陈舒平之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7月30日、8月6日,被告在其主办的《成都商报》发表了题为《吸引生源,质疑西安翻译学院就业宣传有假》、《追踪:西安翻译学院应核实录用名单再公布》两篇文章。该文严重违反基本事实,多处内容有不实之处,侵犯了他学院名誉。认为:2008年7月30日的涉案文章中的不实报道在于,第一、媒体应当忠实原意,但被告却对此随意改变,以读者质疑的口气说“学院官方网站上公布说今年有11名毕业生,被招聘到成都这家英语就业……”,这部分文章中,1、11名毕业生被招聘一说不属实,从报纸上提供的图片上可以看到,一个是8名,一个是10名,没有见到醒目标题和开始第一段文章中说到的11名。2、从文中第二段最后一段看,所谓的这“11个”是记者登录他学院就业信息网后,自行编造出来的,在他学院的网站上,从未出现过11人之说。故该文的内容描述和标题内容失实,是成都商报社自行编造的。第二、文中以他学院就业宣传有水分为所谓的具体事例,谴责他学院:“在招生录取的关键时候,很多高校都把自己的就业率当成宣传和招生的法宝,试图以高就业率吸引更多的生源,但如果就业中有水分会怎样呢”。但文中,有第四段:学院招生负责人:需要进行调查一段中确有表示“宋随后给记者传真来成都这家英语培训学校发给西安翻译学院的录用函,确认录用了8个。”很显然,这一部分和图片中的8个人吻合,那么何来水分一说。上述文章和图片显示的内容及标题内容冲突、矛盾,自己在文章中开始否认自己,从而证明被告是自行编造虚假情节,其目的是为了损害他学院名誉。第三、在文章中,被告用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某律师认为称给人一种印象:“这些学生已经就业,是一种变相的虚假宣传,特别是有5个学生根本就没有来过成都……这明显是误导宣传。”被告假借律师这个特定的职业,给他学院定性为:“涉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内容是作者自行编织的“11个人”的加减法采访文字。第四、文中化名和不明身份、单位太多,文章一开始用有读者反映,未说明该读者是何身份,是通过电话还是通过媒体投诉,而这个读者一开始就投诉说的11个人,却是记者登录后通过加减法计算出来的,有编撰的情节。文中第三部分有小丽(化名)一说,不知记者指的小丽是何人,需要澄清。标题称“当事毕业生:确实只来了6人”,而这个小丽都是化名,何来其他5人。另外,文中关于用人的四川某单位和成都某学校都分别用“四川X**”“成都XXX”来表示,无法说明文中的基本事实,给读者制造一种感觉,似乎是这些单位在四川和成都都很神秘,西安翻译学院在借用这些单位的名义宣传自己一样。第五、被告在文中描述混乱,因为文中的数字是作者自行通过加减法计算而得出,然后强加给他学院就业信息网。被告的这篇文章也发表在了其在新浪等网络上主办的栏目里,传播面之大,影响之广,使他学院的声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他学院不得不采取声明等措施消除影响。2008年8月6日,追踪一文主要采用了隐瞒读者、单位名称等手段,用读者质疑的写作手法,指责他学院涉嫌虚假宣传,误导家长。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被告的这种虚构情节,已经给他学院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名誉损害。被告在对他学院发表该批评文章之前,应当听取学院的意见和情况解释,但被告却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未对他学院进行全面调查,用虚假的和自己编造的情节,公开在媒体上对他学院进行批评,甚至采用连续报道的方式,对他学院的名誉进行损害。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规定,为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他学院的名誉侵权,为他学院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立即删除在新浪四川新闻网络上发布的涉案侵权文章,赔偿他学院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被告承认发表过上述两篇涉案争议报道,但辩称,一、争议报道,是该社记者对事件进行了全面的采访,采访对象包括录用单位“四川吉的堡教育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吉的堡英语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许某、原告成都招生负责人、原告就业推荐办王主任及赵副主任等等。所有报道内容也均来自于采访对象提供的信息。关于原告否认的其公布11人的事实,是该社作为专业的新闻记者,根据原告在其就业信息网站公布的就业名单中,发现其公布的“四川吉的堡教育开发有限公司”录用了“袁某等8人”,“成都吉的堡英语学校”录用了“张某等10人”,上述名单中总计18人,但其中有7个名字重复,这样原告公布的“四川吉的堡教育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吉的堡英语学校”录用人数为11人。这是作为正常认识能力范围内的正确判断,无任何杜撰,捏造的内容。并且许某告知记者两个主要事实,1、“四川吉的堡教育开发有限公司”和“成都吉的堡英语学校”本质上为同一单位,一套班子两个牌子。2、2007年至2008年度,“四川吉的堡教育开发有限公司”和“成都吉的堡英语学校”最终只与6名原告学院学生签订劳动协议。二、本案新闻报道完全属实,报道内容均有采访对象的确认和证明,故该社依法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三、本案新闻报道没有侮辱、诽谤内容,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新闻报道中,对原告并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也未进行主观性评价,不存在侵权情况,该社未构成侵权。四、原告方虚列经济损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没有证据表明因本案新闻报道,受到直接经济损失,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日,西安翻译学院网站发布了来源于该院招生就业服务中心的一则信息,即:成都吉的堡英语学校录用张璐、童自珍、周璐、刘思捷、田环瑞、童航、陈茜菡、王晰中、袁媛、王薇娜。当月10日,四川吉的堡教育开发有限公司给西安翻译学院发出录用函称:“西安翻译学院:恭喜以下同学被我公司录用,名单如下:袁媛、吴琳、王薇娜、王晰中、陈茜菡、童自珍、张璐、刘思捷”。当月12日,西安翻译学院即将录用函所录用的8名同学的名单在网上予以公布。该信息与前一信息同时出现在翻译学院就业信息网页上,该两则信息上公布的学生,有8个人名字重复。2008年7月30日,成都商报刊登了标题为《录用6人校方网站却说来了11个》,副标题为“读者质疑西安翻译学院就业宣传有水分,本报热线86613333-2欢迎投诉教育行业违规行为”的文章,并将公布上述二则信息的网页打印,与文章同时刊登,文章开头写到,“现在正是招生录取的关键时候,很多高校都把自己的就业率当成宣传和招生的法宝,试图以高就业率吸引更多的生源。但如果就业宣传有水分会怎样呢?日前,有读者向本报反映,民办高校西安翻译学院的几位毕业生被学院公布为已经被成都某英语学校录用,但他们根本就没有到过这所学校”。随后文章罗列了6个小自然段,每段有小标题,文章内容:1、读者质疑:就业宣传有假。“学院在校方网站公布说,今年有11名毕业生被招聘到了成都这家英语培训学校就业,并列出了这11个学生的名单。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西安翻译学院只有6个学生与这家英语培训学校签订了劳动协议,现在只有一人还在这家英语学校任教师,这样的虚假宣传对学生很不负责任。”该读者问:“学院这样做是想把自己的就业率提上去吗?”根据该读者的信息,记者登录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网,在首页左侧“录用名单”栏目中,记者发现,2007年12月12日,四川X**教育开发有限公司录用了袁媛、吴琳、王薇娜、王晰中、陈茜菡、童自珍、张璐、刘思捷等8人;2007年12月3日,成都XXX英语学校录用了张璐、童自珍、周璐、刘思捷、田环瑞、童航、陈茜菡、王晰中、袁媛、王薇娜等10人。据悉,这两家单位实际上就是一家。两份录用名单总计18人,但其中有7个名字重复,这样实际人数只有11人,他们是张璐、童自珍、周璐、刘思捷、田环瑞、童航、陈茜菡、王晰中、袁媛、王薇娜、吴琳。2、企业回应:只招了6名毕业生。该读者的说法是否真实?网站公布的信息是否准确?记者来到成都这家英语培训学校。该学校负责人之一的许副总接受了记者采访。许告诉记者,网站上的“四川X**教育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XXX英语学校”其实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由公司负责投资和经营管理学校。学校7所分校的人事招聘和培训,都由公司统一进行。他说,2007年底,应西安翻译学院的邀请,学校参加了西安翻译学院的大学毕业生双选会。“双选会由西安翻译学院负责接待。后来我们应学院的要求,发函给西安翻译学院,希望录用8个学生,但最后只有6人来成都见习,但见习并不等于就业。”许表示,学校招聘人员要先经过3个月的见习,在见习期对新进人员进行考察,见习生也会对学校进行选择,这是一种双向选择。经过见习后,6名学生与学校签了劳动协议。之后,3名学生因不习惯四川的饮食、天气等原因,离开了学校。今年五六月有两人离开,最终只有I人留下。许表示不清楚为何西安翻译学院在网站上公布有11个毕业生在他们学校就业,但他肯定学校只招聘了西安翻译学院6个学生:张璐、童自珍、陈茜菡、王晰中、王薇娜、吴琳,另外5个毕业生周璐、刘思捷、田环瑞、童航、袁媛从没到学校来过。他不认识这些毕业生,也谈不上签订就业协议。3、当事毕业生:确实只来了6人。许副总找来了那名仍在学校工作的四川籍毕业生小丽(化名),她证实了许副总的说法,她告诉记者,她是西安翻译学院刚毕业的08届毕业生,去年12月的时候,她们6名女生一起来到了这所英语学校见习,在这之前她们相互并不认识。“转正后,其他几个同学先后离开了成都,我是四川人,觉得这所学校很不错,工作起来也很开心,就留了下来。”小丽(化名)表示,那5个同学先后回到了学校,是否已经在其他单位就业,她并不清楚。小丽(化名)告诉记者,学校网站公布的另外5名同学她不认识,他们也从来没有到这家英语培训学校来过。至于这5个同学的名单为什么出现在和自己同一家单位的录用名单中,她也不清楚。4、学院招生负责人:需要进行调查。昨日,本报记者与西安翻译学院招生办王主任取得了联系,王电话中告诉记者,这个情况需要进行调查,才能给记者以回复。据西安翻译学院网站显示,该学院今年有8350名毕业生,学院今年的就业率截止目前统计,已经达到96.2%。网站还显示,该学院10多年来的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8%左右。昨日,西安翻译学院成都招生老师宋老师致电记者表示,学院网站以“录用名单”的方式公布毕业生名单,是出于学校管理的需要,学院希望所有被录用的学生见到这个名单后,抓紧时间到学院办理离校手续,并不表明“录用名单”上的学生就已经就业了。“学院统计就业率,是根据学生的就业协议等进行统计的,并不是根据该录用名单。我们的就业率都是很科学的,并报给国家教育部门审核。”宋随后给记者传真来成都这家英语培训学校发给西安翻译学院的录用函,确认录用8个学生。“但实际上只有6个学生去了成都,有2两个没有去。”“为什么网站的录用名单中,本来只有6个学生被录用,网站却公布有11个学生被成都的英语学校录用呢?”记者问。宋没有给出解释。5、律师:涉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李华律师认为,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都可能产生“录用”关系,所谓“录用”,其实与“就业”是同样的意思表达,其实就是一种建立在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学院以‘录用名单’的方式公布学生的名单,给人一种印象:这些学生已经就业了,是一种变相的虚假宣传。特别是,有5个学生根本没有到过成都,而学院却说他们已经被成都的英语学校录用,这明显是误导宣传,是对学生和学院自身的不负责任。”6、业内人士:就业率统计有缺陷------。文章结尾写到:对于此次西安翻译学院的“就业门”事件,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同时,希望读者拨打本报热线86613333-2,把招生录取工作中涉嫌虚假宣传、就业造假等线索提供给本报。同年8月6日,由成都商报开设四川在线首页又发表了《追踪:西安翻译学院应核实录用名单再公布》的文章,副标题为:西安翻译学院毕业生录用名单再遭读者质疑,本报继续开通教育行业投诉热线86613333-2。文中写道:7月30日,本报报道西安翻译学院毕业生网上录用名单遭到读者质疑一事后,读者纷纷打来电话,表达对这种在就业工作中涉嫌虚假宣传、误导家长和学生的行为不满。今日起,本报继续开通高校违规招生就业举报热线86613333-2,希望读者继续举报违规违法行为。文中还列举了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某培训学校在西安翻译学院录用学生,该学院网站公布录用学生名单失实的事例。针对被告刊登的上述二篇文章,西安翻译学院授权律师分别于2008年8月2日,8月3日,8月4日,8月5日,8月8日在陕西日报,西安晚报,三秦都市报,西安商报,华商报,西部法制报发表律师声明,正告成都x报:自本律师声明发布之日起,10日内,停止侵权,刊登同样版面的道歉声明,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之后,被告未做任何回应。原告遂于2009年10月12日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2008年7月30日《成都商报》社发表在该报的题为《录用6人校方网站却说来了11个》。2、2008年8月6日《成都商报》社发表在该报的题为《追踪:西安翻译学院应核实录用名单再公布》。3、陕西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西安翻译学院就业情况说明。4、成都有关用人单位发给西安翻译学院的录用函件。5、西安翻译学院因为成都商报社的侵权文章而发表的相关法律声明。6、西安翻译学院要求成都商报社承担的费用票据。7、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无成都商报社彭世军记者证的(2008)西证民字第5038号公证书。8、西安翻译学院出具的该院2008年因成都商报侵权后,在四川受到的经济损失数据。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没有经过调查核实,在高校招生期间肆意编造“学院就业造假”的所谓质疑批评报道,误导成都考生和家长,侵犯了他学院的名誉权,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仍坚持其诉讼理由和请求。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反而说明了被告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为网站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也不是合法的证据形式,并且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内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义,对关联性表示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该单位对西安翻译学院8名学生作出了单方录用的意思表示,并不能证明学生的录用及就业情况。证据5、6、7、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同时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3、4为(2008)川国公证字第47866号、第47865号、第45426号公证书。5、关于西安翻译学院的采访记录整理。6、采访笔录。7、采访证据。8、采访整理记录。9、(2009)长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0、2008年11月5日,被告就本案涉案两篇文章,系该社新闻工作人员集体创作,著作权、发表权等相关权利属于本社,与记者个人无关的说明。11、扬子晚报网给彭世军并成都商报社的致歉函。12、2009年4月2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出具的关于成都商报社彭世军新闻记者证有关情况的复函。以上证据2、3、4、三份公证文书证明本案争议报道文章中“四川吉的堡教育开发有限公司”和“成都吉的堡英语学校”负责人许某对报道签署“采访属实”的签字确认,并证明本案争议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证明在采访过程中,许某告知记者两个基本事实,1、“四川吉的堡教育开发有限公司”和“成都吉的堡英语学校”是一套班子两个牌子。2、2007年至2008年度,“四川吉的堡教育开发有限公司”和“成都吉的堡英语学校”最终只与6名西安翻译学院学生签订劳动协议。证明本案争议报道是被告及其记者通过采访所得材料而做出的客观报道,并无任何杜撰成份,更不存在对原告名誉损害。证明原告在2007年12月,在其就业信息公告网站公告的就业信息中,在录用名单中公布了“四川吉的堡教育开发有限公司”录用了“袁媛、吴琳、王薇娜、王晰中、陈茜菡、童子珍、张璐、刘思捷”8人,“成都吉的堡英语学校”录用了“张璐、童自珍、周璐、六思捷、田环瑞、童航、陈茜菡、王晰中、袁媛、王薇娜”10人。上述名单中总计18人,但其中有7个名字重复,这样学校公布的“四川吉的堡教育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吉的堡英语学校”录用人数为11人。5、6、7、8证明了文中所涉及的内容均来源于全面的采访材料,被采访人对采访事实进行了确认,所报道内容客观真实。10、11、12证明了彭世军的记者身份。仍坚持其辩诉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除10、12外,其余均不予认可。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报刊、公证文书、报刊费用票据、采访记录整理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为:被告发表在《成都商报》上的二篇文章属批评性报道,作为批评性报道,其文章的基本内容应当真实,不得主观猜测想象,改变新闻事实。原告就业信息网发布的二则就业信息,是原告无纸化办公网络,仅就就业信息所做的动态记录。2007年12月3日,信息网记录了一则就业动态信息,12月10日,四川吉的堡教育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发出录用函,恭喜原告有8名同学被他公司录用。12月12日,原告仅就这一消息再在该学院就业信息网上公布,所公布的学生名单,与录用函录用的学生名单相符,起到告知作用,这并不等于公布名单的学生就已经就业,更何况二则就业信息中,从未有“今年有11名毕业生被招聘到了这家英语培训学校就业”之说。二则信息中虽有7个人名字重复,但原告在作动态信息记录时,只写到了学生名单,未同时填写学生身份证号及所在班级号,被告未在原告学院调查核实,仅以名字重复就推断为人员重复,用加减法计算就业人数,用读者身份质疑的写作手法,对原告进行批评性报道,批评原告“录用6人,校方网站却说来了11个”,文章的标题内容和网站信息内容不相吻合。众所周知,无论哪个高校,学生都可以通过多项投档选择就业或被用工单位选择,在劳动协议签订之前,具有不确定性,网站只是对这一双项选择的过程进行了动态记录,不存在虚假一说。同年8月6日《成都商报》再以《西安翻译学院应核实录用名单再公布》为题目,进一步对西安翻译学院进行批评。《成都商报》未经调查核实,未对西安翻译学院进行全面采访,未充分听取西安翻译学院意见,在高校招生期间,发表西安翻译学院就业宣传有假,误导学生和家长的批判性报道,影响了西安翻译学院的声誉,构成了对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的侵害。西安翻译学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予支持。由于涉案文章的发表在社会上,对西安翻译学院造成极坏的影响,西安翻译学院为了挽回损失,迫不得已,在陕西日报,西安晚报,华商报等媒体上发表法律声明,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成都商报社赔偿。又因涉案文章的发表,是影响西安翻译学院2008年在四川正常招生的一个方面,给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该损失亦应由成都商报社酌情予以赔偿。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成都商报》社在《成都商报》上刊登道歉文章,向西安翻译学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由本院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成都商报》社承担。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成都商报》社酌情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9万元人民币。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会茹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查映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