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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乐民初字第501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项某某。被告:敖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原告赵某与被告敖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项某某、被告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年初经被告姐姐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赵乙。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致使双方未建立感情。被告不顾家庭,经常赌博,彻夜不归。2008年下半年开始不回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赵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协商解决;。被告敖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被告没有沉迷赌博和离家生活。原告诉称双方分居是因为原告把家里的门锁换了不让其进去。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年初经被告姐姐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赵乙。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但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虽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互相体谅,互相信任,加深沟通,恢复夫妻和好尚有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金莲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乐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