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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婺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华汤齿齿轮××有限公司与成××××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汤齿齿轮××有限公司,成××××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婺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金华汤齿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被告:成××××司,车城××号。法定代表人:远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金华汤齿齿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成××××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第十条中明确约定,管辖地为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从未就管辖权方面作过任何承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原告为供货方,而被告为需方,因此,本案应由需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成××××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