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与林汽疆、李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达,林汽疆,李丽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307号原告:徐正达,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三山村,身份证号码:332601640901161。委托代理人:周海龙,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汽疆,南安市水头镇劳光村坝下52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小板桥村龙大市场,身份证号码:350583197301064375。被告:李丽芳,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云头村顶中17号,身份证号码:××7309074942。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达与被告林汽疆、李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正达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正达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0一0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