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周某某因其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李某之间存在民与陈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保字第9号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周某某因其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由于被申请人经其多次催告仍违约超期不进行还款,且借款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实现。现为防止被申请人避债而就其名下的财产进行转移,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两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新业大厦5幢1806室的房产,并已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书,以其自有的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保全对象的明确信息,且已经向本院作出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财产担保的保证。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申请人李某和陈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新业大厦5幢1806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房屋建筑面积:196.18平方米,地号:1-10149914-1-207)。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苾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