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丁某某。申请人丁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孔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丁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孔某某于1992年12月退休后,长期居住在萧山××××镇山河村。孔某某2005年4月9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故要求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宣告被申请人孔某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孔某某,男,194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乐昌市××街道办事处××隧道局××号,于2005年4月9日从住所地浙江省××区××镇山河村××组9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6月3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符合法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现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且已经法定公告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孔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国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