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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村民。2010年3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2010年3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方、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陕E×××××号农用三轮运输车沿本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庙路南口时,适逢被害人巩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横穿马路,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刹车不及将被害人巩某连人带车撞倒,致巩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巩某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脊髓损伤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巩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由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巩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3000元,并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材料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图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付    德    清审判员 鲁向阳代理审判员卢璐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