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安民诉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民,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1402号原告孙安民,男,1946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李彦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春龙,该公司法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民诉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安民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安民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周 荣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红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