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世友、李爱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友,李爱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友,绰号五鸡脖子,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唐山市路北区分局监视居住,2010年3月13日因在逃被批准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因病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0年6月10日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批准被执行逮捕,6月11日因病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0年8月20日被再次批准执行逮捕。被告人李爱军,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唐山市路北区分局监视居住,2010年3月13日因在逃被批准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因病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0年6月10日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批准被执行逮捕,6月11日因病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0年8月20日被再次批准执行逮捕。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友、李爱军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友、李爱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王世友为购买毒品,伙同被告人李爱军在唐山市路北区张各庄小区内,以向徐某索要欠其哥哥王世海的赌债为由,向被害人徐某所要钱款,被害人徐某给被告人王世友200元。被告人王世友嫌所给付钱款太少,伙同被告人李爱军以胁迫手段继续向被害人徐某索要人民币300元。2008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王世友因8月5日向被害人徐某索要钱款太少,遂伙同被告人李爱军和张树平(另案处理)再次到唐山市路北区张各庄小区内对被害人徐某进行殴打,抢走人民币1730元。被告人王世友、李爱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王世友为购买毒品,伙同被告人李爱军在唐山市路北区张各庄小区内,以向徐某索要欠其哥哥王世海的赌债为由,向被害人徐某所要钱款,被害人徐某给被告人王世友200元。被告人王世友嫌所给付钱款太少,伙同被告人李爱军以胁迫手段继续向被害人徐某索要人民币300元。2008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王世友因8月5日向被害人徐某索要钱款太少,遂伙同被告人李爱军和张树平(另案处理)再次到唐山市路北区张各庄小区内对被害人徐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抢走人民币173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报案材料证实:2008年8月5日,五鸡脖子想买毒品向徐某要钱,徐不给,和“五鸡脖子”一起来的那个男的抓住徐某衣领让其掏钱,徐看他样子很凶,怕挨打,就掏了200块钱出来,“五鸡脖子”嫌少,还要动手打徐,徐只好又掏了300,这样,徐被逼无奈,一共给了“五鸡脖子”500块钱。2008年8月6日上午9点多钟,徐在张各庄18楼楼下看玩牌的,昨天和“五鸡脖子”一起来找徐的那个男的又来了,叫徐上一辆出租车,徐不上,又从车上下来一个高个男的,“五鸡脖子”也从车上下来了,3个人都叫徐上车,徐还是不上,其他3个人开始打徐,高个男的把徐的钱掏走了。掏完钱,他们全跑了。2、被告人王世友的供述证实2008年8月5日下午5点多,我和李爱军去张各庄那看玩牌的,我看见徐某正在那玩牌,他赢了点钱就不玩了。我和徐某说了会话,就说徐某欠我哥王世海钱的事,徐某不承认,我就把我哥王世海招呼来了,王世海来了后就和徐某说欠钱的事,他俩说岔了,我哥就走了,我对徐某说,你给我点零花钱,徐当时给了我500元钱。2008年8月6日下午9点多钟,张树平给我打电话说买不着海洛因了,没钱了帮着弄点钱。我说我在爱军那,让他去找我,张树平就打车到了龙东市场爱军的家,我和爱军、张树平他们俩说:“昨天找徐四要钱着,他欠我哥的钱,当时也没说好,他装着不少钱,咱们找他要就行了。”我和张树平、李爱军打了一辆出租车到了张各庄小区,我们将车停到一个卖东西的棚子不远的地方,爱军就先下了车,他去棚子那把徐四招呼过来了,李爱军对徐四说:“四,上车上来说说”徐说:“有事在这说就行了”李爱军说:“这人都认识,咱们上车说”李爱军上前拉了徐某一下没拉动,就和他相互推搡起来了。张树平也下车去帮李爱军,我也下车了,徐某这时向后一退倒在地上,张树平也在地上捡了个凳子砸了徐某一下,凳子掉在地上,我上前从地上捡起来,拿凳子打了徐某后背二下,然后又踢了徐某一脚,李爱军也上前用拳头打了徐某身上两下,之后我们三个就走了。3、被告人李爱军的供述证实2008年8月5日下午“五鸡脖子”找到我,告诉我一个叫徐四的欠他哥哥“三鸡脖子”8000块钱,“五鸡脖子”叫我帮他把钱要回来,之后,我俩坐出租车来到张各庄小区,“五鸡脖子”告诉我穿红背心的人就是徐四,“五鸡脖子”叫我把徐四叫到张各庄热力站旁边,在热力站旁边,“五鸡脖子”问徐四啥时还欠“三鸡脖子”的钱,两个人就围绕到底还没还钱争吵起来。“五鸡脖子”对徐四说:“给我几百块钱”徐四就掏了200块钱给了“五鸡脖子”,“五鸡脖子”嫌少,又叫徐四多掏点,徐四问“五鸡脖子”要的是啥钱,“五鸡脖子”说是去买点药(指毒品)徐四说:“你买药还要我掏钱?”这时,我抓住徐四的衣服说:“你掏不掏吧?”旁边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说:“你就掏了吧!好汉不吃眼前亏。”徐四就又掏了300块钱给“五鸡脖子”“五鸡脖子”转手把500块钱给了我。第二天早上,“五鸡脖子”到我家找我,一会“小中”来了,“五鸡脖子”说昨天在张各庄忒现眼了,才要回500块钱,他要我和“小中”随他再到张各庄找徐四问问,我们三个就坐出租车来到张各庄,我看到18楼楼下徐四正在玩牌,我过去对他说“老五在车里等你呢,你过去看看”徐四随我来到出租车旁,“五鸡脖子”叫徐四上车,徐四不上,我就往车上拽他,他一抡,抡到我右胳膊上,因为我右胳膊折过,还打着钢板,被他一抡很疼,我就蹲下了,“五鸡脖子”和小忠下了车,“小中”先打了徐四脸一拳,“五鸡脖子”也对徐四拳打脚踢,徐四倒下了,“小中”从旁边拿起一个木板凳砸徐四背部几下,“五鸡脖子”又接过“小中”手中的板凳砸徐四背部几下,我也踹了徐四上身一脚,这时有人喊:“有人报警了”我们三个就跑了。4、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8月5日下午5点多钟,我在张各庄22楼西边楼下看玩牌的,王世海的弟弟(绰号“五鸡脖子”)和一个男的来找我,“五鸡脖子”问我和王世海的事怎么解决,我告诉他我和王世海没什么事……“五鸡脖子”告诉我他想买点毒品,要我出点钱,我不给他,和“五鸡脖子”一起来的那个男的抓住我衣领,让我掏钱,我看他样子很凶,怕他打我,我就掏了200块钱出来,他嫌少,还要动手打我,我只好又掏了300,这样我被逼无奈,一共给了“五鸡脖子”500块钱。2008年8月6日上午9点多钟,我正在张各庄18楼东侧楼下看玩牌的,昨天和“五鸡脖子”一起来找我的那个男的又来了,他抓住我,告诉我“五鸡脖子”叫我过去有点事,那个男的叫我上车,我不上,这时又从车上下来一个高个男的,“五鸡脖子”也从车上下来了,三个人都叫我上车,我还是不上,他们三个人开始打我,是“五鸡脖子”先动的手,他先一拳打在我脸上,紧接着另外2个人就动手了,他们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打倒了,我抱着头,感觉有凳子一类的东西砸在我的背,但是我看不见打我的是什么人,同时有人翻我裤兜,把我手机翻走了,有人翻我左裤兜,因为左裤兜装着钱,我就看了一眼翻我左裤兜的人,是个高个男的,我就捂着左裤兜,有人把我胳膊拧到背后,高个男的把我钱掏走了。掏完钱他们都跑了,我发现我的手机在旁边地上放着,我就报警了。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5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三鸡脖子”正在张各庄18楼楼下呆着,我看见“三鸡脖子”的弟弟“五鸡脖子”及一个长发小伙子正和徐某说着什么,和徐某在一起的还有一个挺瘦的小伙子,“三鸡脖子”正和徐某争吵,“五鸡脖子”对徐某说:“给我几百块钱”徐某就掏了200块钱给了“五鸡脖子”,“五鸡脖子”嫌少,又叫徐某多掏点,徐某问“五鸡脖子”向他要的是什么钱,“五鸡脖子”说是去买点药,徐某说:“你买药还要我掏钱?”这时那个长发小伙子抓住徐某的衣服,样子很凶的说:“你掏不掏吧?”我怕徐某挨打,就对徐某说:“你掏了吧!好汉不吃眼前亏”徐某就又掏了300块钱给了“五鸡脖子”,“五鸡脖子”转手把500块钱给了长发小伙子,走时长发小伙子还对徐某说:“还差7500”说完他们就走了。6、张树平的供述证实2008年8月6日左右的一天上午8点多钟,我给王世友打电话,和他说我买不着海洛因了,让他帮着买点。王世友说他在爱军那,让我去找他,我就打车到了龙东市场爱军的家,当时王世友和爱军都在那,我到那后听见王世友正和爱军说:“昨天太现眼了,他装那么多钱,就给500就打发了,不行今天再去找他一次。”我就和王世友、李爱军一起打车来到了张各庄小区我们将车停到一个卖东西的棚子不远的地方,爱军就先下车了,他去棚子那边把一个打电话的男的招呼过来了,爱军对那男的说:“四,上车上来说说。”那个男的说:“有事在这说就行了”“爱军说:“这人都认识,咱们上车说。”“那个男的不上来,爱军就拉那个男的,那个男的就和爱军吵起来了,说:“有事在这说就行了吧”爱军上前拉了那个男的一下没拉动,就和那个男的相互推搡起来了。这时我和王世友都下车了,那个出租车一看我们打架就开走了,那个男的这时向后一退的倒在一个小树坑里,王世友上前从地上捡起个别人坐着用的凳子抡起来打了男的一下,打在那个男的后背上了,然后又踢了那个男的一脚,之后,我们三个就走了。7、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友、李爱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世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18日)已经羁押一天)二、被告人李爱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18日)已经羁押一天)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莉娟人民陪审员 陈桂菊人民陪审员 赵玉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