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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蒋民新与淳安县威坪镇人民政府、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323号原告:蒋民新。委托代理人:王庆卫。被告:淳安县威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钱立华。委托代理人:肖本建。委托代理人:王仁昭。被告: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贤强。委托代理人:章献彪。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民新诉被告淳安县威坪镇人民政府、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民新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民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5元,减半收取4872.5元,由原告蒋民新负担。审 判 长  徐卫平人民陪审员  汪发源人民陪审员  吕如意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