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锡滨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俞一民与江苏省荣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一民,江苏省荣军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锡滨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俞一民。被告江苏省荣军医院,住所无锡市惠河路196号。法定代表人田学军,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佟(受被告特别授权委托),在江苏省荣军医院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一民与被告江苏省荣军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俞一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俞一民负担。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 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