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382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鲍浙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鲍浙鄂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2民初306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5697J。 负责人:吴招程,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婉,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浙鄂,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鲍浙鄂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9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3844.33元、利息(截止2017年2月28日为683.42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3844.3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滞纳金(截止2017年2月28日为1531.45元,之后的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分期手续费1644.26元,短信服务费6元;2.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4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 涉案事实 卡种 龙卡信用卡 卡号 43×× 12 申领时间 2010年8月 3日 信用额度 23999元 合同相关约定 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透支事实 2010年8月9日起开始透支,2016年10月7日最后一次消费25060元,截至2017年2月28日,欠透支本金23844.33元、透支利息683.42元、滞纳金1242.21元。 还款事实 2016年10月7日最后一次还款21000元,后再无还款。 合计债权额 核定本息额 结欠本金 23844.33元 透支滞纳金 1242.21元 透支利息 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为683.42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23844.33元为基数按日0.5‰的利率计收。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鲍浙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3844.33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2月28日为683.42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3844.3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滞纳金1242.21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朝方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代书记员 童瑶钰 关注公众号“”